刑事訴訟

?號外號外? 啟同律師事務所的龔盈瑛律師在國語日報上的文章刊登出來囉!! 大家都可以利用平常生活中的實際範例學習一些法律小知識✍ 在資訊爆炸的時代,要如何判別真實資訊及防堵假資訊也是很重要的一環喔!! 要切記,轉發或是發布新消息都要再思考一下是否為真實的資訊,避免散佈到不實資訊,可能傷人又自傷喔!! ?上班時間諮詢專線:02-23116010  02-23116016 ?諮詢專線:0979-006-080 ?LINE ID:0979-006-080 ...

錢給他做投資,卻一去不回… 投資土地開發或專利案之暴利行業,初期給予甜頭,待吸金達到一定飽和點就宣布倒閉潛逃,使參加投資者遭受錢財損失… 繳交會費後,再以投資分析師代操投資,並表現出投良好的資績效,讓人信以為真,持續依指示將資金匯至虛擬人頭帳戶。 到底是投資還是借款?怎麼認定呢? 以上的幾種類型是我們經常被諮詢之詐騙投資手法。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所以詐欺取財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對被害者有施用詐術,使被害者因其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投資行為投資者應認識任何投資均有風險,不可能全部穩賺不賠,投資者在投資之初,往往都只聽到、或看到投資後的可能高額獲利,卻忽略可能的風險,而貿然投資,當風險發生致虧損時,投資者須自行負擔風險之損失,請各位投資客需張大眼睛小心謹慎。 如您無法確認狀況,或依舊有疑惑,歡迎您致電啟同律師事務所,我們將為您完整的解答。...

在台灣從網路上、新聞裡可以看到詐騙案件一直不斷發生, 然而一般民眾被詐騙之後,不知道到底該怎麼做對自己才最有保障? 我應該要先報警嗎? 如果警察處理態度不夠積極怎麼辦? 請律師費用會不會很高?   若您覺得自己被詐騙了,一定要馬上到警局報案,原因是: 1、報案了可以儘可能在最短時間內將受款帳戶列為「警示帳戶」,這樣您才有機會將被騙的錢領回來。 2、若您的提款卡及密碼不幸掌握在歹徒手中,很有可能會被利用,使您成為人頭帳戶,為釐清責任歸屬,您一定要迅速報案。 3、千萬不要因為怕丟臉或對破案不抱希望而不報案,您的報案也可以協助警方迅速切斷歹徒詐騙管道,避免更多人被騙。 4、協助警方蒐集事證,使歹徒接受法律制裁,並向詐騙歹徒提出求償。   如您無法確認狀況,或依舊有疑惑,歡迎致電呈澈法律事務所,我們將給您完整的解答。 ?上班時間諮詢專線:02-23116010  02-23116016 ?諮詢專線:0979-006-080 ?LINE ID:0979-006-080...

問題概述: 某公寓大廈進行為期一個禮拜之主委、監委等投票及議案之表決投票,而投票方式為將投票箱設置於管理室某處,而住戶利用一個禮拜之時間投入即可,惟今仍在投票期間,住戶甲竟將手伸進投票箱,把票取出計算目前得票情形,試問甲此舉有無刑事責任? 相關可能涉犯的刑法法條: 刑法第148條 妨害投票秘密罪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5條 妨害文書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龔盈瑛律師回答: 應不違反刑法第148條妨害投票秘密罪,理由在於刑法第148條妨害投票秘密罪僅限於「政治上選舉權」,公寓大廈之相關投票非政治上選舉權,所以不會涉犯刑法第148條妨害投票秘密罪。此可參考最高法院 25 年上字第 2257 號 刑事判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謂投 票權,於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其範圍,選舉權固為投票權之一種,但以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為限,商會職員之選舉,並非政治上之選舉,自不包含在內,至同條項所謂其他投票權,係指選舉以外之政治上投票權 (例如鄉鎮坊自治職員選舉及罷免法所定罷免之投票) ,非指政治以外之選舉權而言。」 但仍需注意,該住戶可能有違反刑法第315條妨害文書秘密罪,理由在於妨害文書秘密罪之客體:「只須不欲人知之事項,均得包括在內,不以用為傳達意思之媒介為必要」(刑法分則實例研習,頁164,修訂二版,2010年6月,曾淑瑜著。),所以就算選票上並沒有傳達特定意思,但若採記名投票的情形下,因為其他住戶可能不想讓無開票權的人看到自己投票給誰,就有可能違反刑法第315條妨害文書秘密罪,以上參考。   ?上班時間諮詢專線:02-23116010  02-23116016 ?諮詢專線:0979-006-080 ?LINE ID:0979-006-080...

龔盈瑛律師回答: 一、偷毒品吸食的罪名: 在刑法刪除牽連犯規定前 普通竊盜罪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間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高雄地院94年訴字第3279號判決)。 在刑法刪除牽連犯規定後 相關實務案例較少,但可從民國94年刪除牽連犯之立法理由意旨:「二、至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在適用上,則得視其具體情刑,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推論,本案例,應論數罪併罰之,理由在於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與竊盜罪係保護不同法益[1](竊盜罪係保護私人之財產法益;而施用毒品罪係則因可能與其他犯罪行為相結合,滋生重大刑事案件,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因此本罪欲保護之法議應為國家法益,是以二罪間所欲保護之法益並不相同),且施用與竊盜係屬二行為,應數罪併罰之較符合刪除牽連犯之立法意旨,以上供參考。 二、偷毒品後持有,而未吸食,是論竊盜罪還是持有毒品罪? 一竊取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毒品罪,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竊盜罪論處。(桃園地院102審易字第216號、高雄地院103簡字第877號)   ?上班時間諮詢專線:02-23116010  02-23116016 ?諮詢專線:0979-006-080 ?LINE ID:0979-006-080 ...

一、 相關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 1.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 1.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3.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5.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6.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7.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0條: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所竊盜之標的物,不以非為違禁物為限。鴉片雖係違禁品,竊取之者仍應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司法院院字第2348號解釋意旨) 三、 競合 (一) 竊取毒品吸食 1. 刪除牽連犯規定前 普通竊盜罪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間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高雄地院94年訴字第3279號判決) 2. 刪除牽連犯規定後 因查不到相關之案例,惟依民國94年刪除牽連犯之立法理由意旨:「二、至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在適用上,則得視其具體情刑,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推論本案例,應論數罪併罰之,理由在於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與竊盜罪係保護不同法益 ,且施用與竊盜係屬二行為,應數罪併罰之,較符合刪除牽連犯之立法意旨,以上供參考。 (二) 若竊取毒品後持有,而未吸食 則係一竊取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毒品罪,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竊盜罪論處。(桃園地院102審易字第216號、高雄地院103簡字第877號) 竊盜罪係保護私人之財產法益;而施用毒品因可能與其他犯罪行為相結合,滋生重大刑事案件,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因此施用毒品罪所欲保護之法益應為社會法益(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44號參照),是以二罪間所欲保護之法益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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