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caption id="attachment_977" align="aligncenter" width="800"] ↑交車後才發現中古重機汽缸有問題。[/caption] 近日被網友喻為神片的「山道猴子的一生」引起熱烈討論(影片請參作者 Eric Duan 的 Youtube 頻道:https://youtu.be/GqNB_mZGoxY),除了勸世以外,故事中也涉及了多個法律問題,這篇文章就要來討論一下片中主角購買中古重機時所遇上的法律爭議,請各位一定要好好注意,避免被當成山道猴子2.0喔! 一、中古機車的買賣要如何確保賣家保證的品質? 中古機車的買賣不像中古汽車一樣有行政院經濟部公告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可以依循,導致很多消費者在購買中古重機時,常常發生賣家「口頭保證」買賣標的物具有一定品質,令消費者相信進而購買、使用後,才發現買賣標的物其實並未具有賣家「口頭保證」之品質,但是買賣契約又僅有寫「現況交車」,導致訴訟中很難爭取到應有權益。因此,在購買中古機車的時候,可以參考以下方式保護自身權益也避免日後爭議: 合約看清楚: 除了標的物、價金等契約的主要部份之外,一定要確定自己在意的車況重點,例如:非重大事故車、泡水車、事故致死致傷車、未調錶/換錶、是否應告知實際里程數、行照或引擎號碼、車身號碼未經偽造或變造、車身或車體未經熔接、交車與試車之中古機車為同一台車、不得以其他機車之車牌裝置於本中古機車及非由不同機車解體拼裝而成等等,有寫進合約裡面,千萬不要輕忽或心存僥倖,認為朋友或商家不會騙人,提出要求並非是刁難而是保障彼此權益。 點交時應存證: 交車時應仔細確認中古機車之各項細節與性能,也建議攜同自己信任的車行朋友一起去檢查車況,並同時拍照、錄影存證,過戶時也應確認有無積欠行政規費(罰單)、稅金、強制機車責任險、無動產擔保之設定,確認沒有問題後再完成過戶。 另外,由於民法上的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所以在交車後請務必儘速依照通常程序檢查標的物,若有發現瑕疵,也需立即通知賣家並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若未在通知賣家後6個月內起訴,或在賣家交付標的物後超過五年,就有可能超過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的時效而導致不利結果。   二、車行說零元交車、全額貸款更划算? 主角購買中古重機時因為沒有足夠預算,聽從車行建議選擇0元交車專案的方式進行買賣,起初雖不用負擔大額頭期款但卻因此落入貸款陷阱。其實這類零元交車、免頭期、全額貸款專案只是名稱不同,實質上都是類似的貸款模式,係指融資或車貸公司願意先借出等同車價的金額給申貸人,申貸人只要根據貸款條件慢慢分期還款即可,例如一台中古車買賣價為30萬元,融資公司也願意出借30萬元,這情況即為全額貸款,當然也就能讓你免繳頭期。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融資公司願意採用此模式必定是有利可圖,所以我們更應該仔細檢視這份融資契約究竟約定了些什麼,以下有幾個重點: 認識你的融資或車貸公司: 車行通常會有配合的融資或車貸公司,會在簽立中古車買賣契約書的同時請買方一起簽立融資或借貸契約,在簽約前應先認識自己到底是向誰借錢,可能是一般金融機構或合法立案的融資公司,例如各大銀行或是中租迪和、裕融、和潤等知名貸款公司;但若非金融機構,或是不知名的私人借貸公司,可能就得更加謹慎,可能有資金來源不明、日後遭不法方式追償或是恣意解釋變更原契約條款的風險。 一分錢一分貨: 有時候賣家能提供低於市場價格,或較低利率的方案,很可能是原車車況不佳但經「整理」過後以行銷手法包裝,看似非常優惠的價格還可以用全額貸款的方式先交車,但其實車況並不理想,後續還要再付一筆龐大的維修費用。 貸款期限及利率: 在申辦車貸融資時,一般會告知分期期數和利率,但有些業者會將實際利率模糊帶過,只告訴你每一期本息平均攤還後的費用,試算後會發現車貸利率其實比宣稱的利率還高,而業者可透過此方式向融資公司高報利率(例如跟消費者宣稱3.5%,卻高報5%),放貸公司會再退佣給他們,便可以此賺取利息價差,所以在談及車貸利率時,建議要先試算清楚,避免受騙上當。此外,也要注意總共分幾期,每期還款金額是否與約定條件相同,避免有些業者只是將較大額的頭期款挪到尾款付,也失去當初申辦分期的意義。 有無擔保品或保證人: 若本身信用條件不理想,可能會被要求提供擔保品或保證人,其中常見的擔保方式就是要求消費者簽發本票以資擔保,此時應注意本票上的票面金額、發票日期有無填寫正確,千萬不要自己留白給對方填寫,當還清貸款時也可要求將該本票取回,以免票據流入市場或被重複請求,且在有簽發本票給對方的情況下,也建議要保存好每一期的還款證明,以免將來擔保用的本票若仍被拿去求償時,無法證明貸款均有按時清償。 另外,若是要求消費者找保證人一起簽約的情形,必須注意保證人分為一般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兩類。一般保證人負擔的擔保責任較低,債權人必須先向債務人追償未果才能轉向一般保證人主張清償;連帶保證人的擔保責任則與債務人相同,必須和債務人一起負起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同時對連帶保證人及債務人清還債務,應辨別清楚是哪一種保證人。 - 其實買一台中古機車就存在這麼多眉角,山道猴子的故事殷鑑不遠,觀賞影片之餘希望我們也都能從中得到一些啟示與警惕。 山道猴子的法律課我們下一堂見!   現在就點擊右下角LINE連結,加入好友進行線上諮詢!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法律知識介紹,具體情況可能因個案而異,請在遇到具體問題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建議。...

近期引起全國關注的新聞莫過於5億高中生離奇的墜樓命案,依媒體報導該賴姓高中生獲贈父親的30筆不動產,市值超過5億,但賴姓高中生墜樓前2小時才剛與夏姓男子辦理同性婚姻登記,甚至結婚證人都是臨時找來的,而夏男父親更是長期負責處理賴家房地產的地政士,賴姓高中生在登記結婚的當天就突然墜樓身亡,引發家屬質疑兩人是「假結婚」並提起確認婚姻無效訴訟,全案目前尚在地檢署、法院偵查審理中。 假結婚是什麼?一般指的是這段婚姻是基於虛假事實建立起來的,婚姻中一方或雙方可能為了特定目的或者是獲取某種利益而決定結婚,因此假結婚的當事人並沒有結婚真意。由於婚姻影響個人身分法益重大,一旦遭法院認定為假結婚,判決效力是「婚姻無效」,會因身分變動連帶影響財產分配、繼承、未成年子女親權等問題,法律層面影響甚鉅,本文以此角度向大家介紹一些基本概念。 結婚的要件: 首先我們得先知道結婚要件包含什麼?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可知我國採「登記婚」制度,從條文內容來看至少要有: 書面契約 兩位證人的簽名 到戶政機關作結婚登記   結婚應該要雙方拿著結婚證書一起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這還算一般人都可想像的,特別要注意的地方在於,依多數法院見解,結婚證人指「有行為能力且在場親見並願證明之人而言」,也就是說證人必須要親自見聞新人確實均有結婚真意而作證,至於作證簽名的時間、地點(是不是在登記時或婚宴時)則不影響。換句話說,證人若不能確定是不是兩位新人都有結婚的意思就簽名,將來也可能遭認定不符上述第2點的要件,因此即便登記完成也是無效的。 此外,除了證人要確認新人有結婚意思之外,更重要的當然是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都有結婚的真意才會是有效的婚姻,若婚姻中一方或雙方當初登記時,就沒有與配偶相互扶持以共同經營永久生活的想法,或是單純基於特殊目的,例如為了取得國籍、簽證或某種利益交換等等,實際上在婚後卻沒有共同經營婚姻,也都可能遭認定屬於無效的婚姻。(至於結婚時受到詐欺、脅迫的「騙婚」則是可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又是不同狀況了。) 如何撤銷假結婚的婚姻登記? 婚姻缺少以上的要件,就可能遭認定為無效,不過在法院判決確定前,這個結婚登記形式上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我們必須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透過判決效力來讓假結婚在戶政機關的婚姻登記撤銷。且除了婚姻當事人之外,並不是任何人都能對他人的婚姻關係提起「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必須要因為這段婚姻效力受有利害關係而有確認利益之人才能提起,必須注意。 婚姻無效的影響層面: 婚姻無效是當然、自始無效,因此當法院判決確定那一刻,該段婚姻的雙方當事人會回到如同登記前的關係,而在這段期間為對方所做的任何法律行為都會連帶受影響,因此對我們的生活、財產和法律權益造成很大影響,包含計算婚後財產的時點、配偶的繼承資格、未成年子女親權等都將面臨不同的處理方式。此外,針對不同的狀況,我們也可能需要面對複雜的法律訴訟和程序,因此尋求專業的法律諮詢是非常重要的。 回到這則新聞來說,因新修正民法已將成年的定義從滿20歲下修為18歲,賴姓高中生滿18歲後確實可不經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自己決定要與誰結婚。但若兩人之所以登記結婚疑似是為了取得父輩的房產,那雙方究竟有無共同經營永久生活的結婚真意?令人充滿疑問。此外,兩人的結婚證人都是路人,如何認定結婚證人是在確定兩人結婚真意狀況下作證簽名?也會是本案相當重要的爭點。 如果將來法院認定婚姻無效,由於兩人登記結婚到賴姓高中生死亡約莫2小時,這2小時內雙方財產狀況應不會有變動,所以暫先不考慮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夏男即會因婚姻無效而不具配偶身分,自然也不可能繼承賴姓高中生的財產。相反地,如法院認為婚姻有效,那麼賴姓高中生死亡時的法定繼承人就是生母、配偶夏男2人,接著就必須討論有無喪失繼承權、繼承範圍等與繼承相關的法律問題。   無論從習俗上或法律上來說,結婚都是人生大事,別讓假結婚毀了您的幸福,我們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和免費線上法律諮詢,幫助您解決婚姻訴訟中的相關法律問題。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是保護您權益的關鍵,如果您需要更多資訊或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與我們聯繫,本所竭誠為您提供協助,並為您的制定最佳的法律策略,保護您的權益。 現在就點擊右下角LINE連結,加入好友進行線上諮詢!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法律知識介紹,具體情況可能因個案而異,請在遇到具體問題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建議。...

  現代家庭組成多元,也越來越多人將寵物視為家庭成員的一份子,與過去單純飼養寵物的觀念相較下已逐漸轉變,故因而產生「毛小孩」的說法。不過社區住戶眾多,難免有些人不是那麼歡迎毛小孩,如果管委會禁止飼養寵物該怎麼辦?法律上是如何規定? 有關社區事務,除了民法以外通常須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立法層級上同屬於「法律」且屬於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依該條例第16條第4項之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同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規定:「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可見立法者認公寓大廈住戶飼養動物之權利雖得以限制,但也必須是以法令或規約明定之,才有效力。 因此,若公寓大廈的規約確實有約定不能飼養動物,而該公寓大廈之住戶又違反規約飼養動物時,實務上確實有經住戶或管委會向法院提起命被告不得在房屋內飼養動物並勝訴之案例。然而,應特別注意的是,公寓大廈的規約並無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若是在公寓大廈之住戶飼養動物後,公寓大廈才作成禁止飼養動物之規約,則已飼養動物之公寓大廈住戶自不受該規約拘束(除非新規約同時約定可溯及既往)。此外,即便飼主只是房客或經屋主同意使用房屋之人,並非區分所有權人,但依同條例第3條第8款之規定:「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實務上也通常會認定公寓大廈規約構成租賃契約的一部分,房客有遵守公寓大廈規約的義務。 現代工商社會都市人口眾多,生活空間緊密,難免發生不喜歡毛小孩的人跟喜歡毛小孩的人混居在同一社區內,在此狀況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確實很難盡如人意,建議大家在入住前先確認該社區規約中有無禁止飼養動物之規定,若沒有特別約定,則當然可以飼養,嗣後公寓大廈縱使作成禁止飼養動物之規定,也不能溯及生效,以維護自己飼養動物的權利。 如果遇上相關問題,歡迎點擊右下角LINE加入好友將會有專人為您提供線上諮詢喔!...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勞工之例假或因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爰本(105)年「5月1日勞動節」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性質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重申,包括「勞動節」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圖為本所蔡淳宇律師受邀之講座照片 文章出處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5429/...

龔盈瑛律師回答: 消保法第7條第1項規定,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上述之安全性如何認定?消保法施行細則第5條表示應由三點認定上述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其中第一點於消保法第7條第2項,亦有規範「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小朋友雖非接收服務之消費者(非契約相對人)但也是「第三人」,消保法第7條第3項本文即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兩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所以,若您提供的用餐環境有違反消保法第7條致小朋友跑動撞到桌角受傷,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餐廳應盡力維持用餐環境安全。例如桌腳是否過於尖銳,導致該等高度的小朋友都有可能受傷?或是沒有標示清楚該區域不能跑動?甚而,有可能餐廳人員未有勸告阻止的行為都有可能違反消保法第7條安全性的要求。另外,當有訴訟時,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的舉證責任亦在企業經營者(餐廳)這一方,若餐廳方面係無過失,但只要違反消保法第7條仍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至多是法院得減輕餐廳方的賠償責任(消保法第7條第3項但書)。...

讀者Larry問: 我之前任職於印度人力仲介公司,派遣至台灣某知名外商,薪水本於今年1月份起調薪20000元,後來因遲遲無法領到加薪,於今年3月1日離職了,請問欠款該如何追討?是否有追討時效?該印度人力仲介公司在台灣並無合法公司登記,掛在一間會計事務所,薪水也是由事務所給付,請問是否違法?該對誰追討?   律師李庭綺回答 因公司積欠您薪資係屬於勞資爭議,乃私人間之金錢糾紛,與公司未經合法登記而應負行政責任不同,故公司有無合法登記與公司應給予您薪資,係屬二事,並不牴觸。只要實質上您有與公司成立僱傭契約,並確實受僱於公司,有僱用事實,則公司即應給予您應得薪資,乃屬當然。 依照實務通說見解,薪資之請求權時效應依照民法第126條之規定,為五年。至於應如何請求,您可先向該管勞動局提出申訴,由勞動局安排調解,或是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雇主給付薪資,若雇主未聲明異議,則待支付命令確定之後,即可直接對雇主聲請強制執行;惟若雇主提出聲明異議,即會視為起訴,進入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斷雇主是否應給付薪資,或應給付薪資之總額為何。 ?上班時間諮詢專線:02-23116010  02-23116016 ?諮詢專線:0979-006-080 ?LINE ID:0979-006-080...

屏東廖先生問: 父親過世留下的屋子是舊式公寓的一樓(沒有管委會),在廚房天花板的部分有漏水問題,會有像鐘乳石般的結晶,父親生前說他幾年前曾向二樓住戶反應,但對方沒理會,想請問這樣的話我們是要如何處理較妥當?是否需先請抓漏師傅來估價和確定應該是屬於二樓住戶責任再做後續動作? 律師李庭綺回答: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由上揭法律規定可知,建築物之所有人若因故意或過失而致他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若本件漏水原因確實係因為二樓住家之水電管線管理使用不當所致,您可依照前述民法相關規定,對樓上屋主提起訴訟,請求賠償修繕費用以及其他財產或精神上的損害賠償,而於訴訟中,法官很有可能囑託專業鑑定機構鑑定責任歸屬以及責任比例,並以此作為裁判之重要依據。故建議讀者可先行請水電師傅等專業人員到場評估問題發生之原因,再決定是否提起訴訟,或是先透過調解機制來解決紛爭,以防遽然起訴,訴訟結果卻不如預期,亦難達訴訟經濟之效。 此篇由《蘋果日報》報導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224/1057861/ ?上班時間諮詢專線:02-23116010  02-23116016 ?諮詢專線:0979-006-080 ?LINE ID:0979-00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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