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龔盈瑛律師回答: 菸害防制法第15條明定全面禁菸的場所,其中第1項第11款「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又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另外,第18條第1項又規定:「於第15條或第16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其中若吸菸者(即客人)違反第15條第1項規定在餐廳內吸菸,主管機關可以對客人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之罰鍰(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但菸害防制法並無飯店方面因顧客吸菸就會受罰的規定(例如場所負責人、從業人員未勸阻顧客吸菸也無罰則,因此可以說第18條第1項是訓示規定)。但是餐廳應於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亦不能提供吸菸相關器具,若未設禁菸標示或是提供吸菸相關器具,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2項,主觀機關可對餐廳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上班時間諮詢專線:02-23116010  02-23116016 ?諮詢專線:0979-006-080 ?LINE ID:0979-006-080...

不具名讀者問: 想詢問是否只要不妨害公共通行利益,可禁止外人於透天房子的私有地上停放車輛?那自己是否可以停放車輛呢?是否可檢舉自家門口騎樓停車拖吊?整排透天厝騎樓都違規停放自家車輛的話,警察是否可以只拖吊一間的車輛呢?騎樓違停罰單是否會以:路邊違規臨時停車,引擎熄火,駕駛離坐為由開罰? 律師李庭綺回答: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而同法第55條復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由此可知,騎樓屬於人行道,不得停放汽車,若違反,可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之罰鍰。 因此,無論騎樓之土地係屬於何人所有,皆不能停放車輛,若有違規情形,任何人皆可向警察單位逕行舉發。至於警察是否可只拖吊其中一間的車輛,警察有執法之裁量權。而違規停車之罰單一般皆會載明所觸犯之法規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第幾條以及第幾款,以供被裁處人參酌。 此篇由《蘋果日報》提供給壹周刊報導 https://www.nextmag.com.tw/realtimenews/news/256638 此篇由《蘋果日報》報導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309/106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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