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經營餐廳,客人不聽勸阻在室內吸煙,請問餐廳會不會被處罰?餐廳若因此被舉報,請問可向吸煙客人求償?

我經營餐廳,客人不聽勸阻在室內吸煙,請問餐廳會不會被處罰?餐廳若因此被舉報,請問可向吸煙客人求償?

龔盈瑛律師回答:

菸害防制法第15條明定全面禁菸的場所,其中第1項第11款「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又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另外,第18條第1項又規定:「於第15條或第16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其中若吸菸者(即客人)違反第15條第1項規定在餐廳內吸菸,主管機關可以對客人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之罰鍰(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但菸害防制法並無飯店方面因顧客吸菸就會受罰的規定(例如場所負責人、從業人員未勸阻顧客吸菸也無罰則,因此可以說第18條第1項是訓示規定)。但是餐廳應於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亦不能提供吸菸相關器具,若未設禁菸標示或是提供吸菸相關器具,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2項,主觀機關可對餐廳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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