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之住戶,在公寓大廈選舉主委時,將手伸入票匭將票取出計算,有無刑事責任?

公寓大廈之住戶,在公寓大廈選舉主委時,將手伸入票匭將票取出計算,有無刑事責任?

  • 問題概述:

某公寓大廈進行為期一個禮拜之主委、監委等投票及議案之表決投票,而投票方式為將投票箱設置於管理室某處,而住戶利用一個禮拜之時間投入即可,惟今仍在投票期間,住戶甲竟將手伸進投票箱,把票取出計算目前得票情形,試問甲此舉有無刑事責任?

  • 相關可能涉犯的刑法法條:
  • 刑法第148條 妨害投票秘密罪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15條 妨害文書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龔盈瑛律師回答:

  • 應不違反刑法第148條妨害投票秘密罪,理由在於刑法第148條妨害投票秘密罪僅限於「政治上選舉權」,公寓大廈之相關投票非政治上選舉權,所以不會涉犯刑法第148條妨害投票秘密罪。此可參考最高法院 25 年上字第 2257 號 刑事判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謂投 票權,於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其範圍,選舉權固為投票權之一種,但以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為限,商會職員之選舉,並非政治上之選舉,自不包含在內,至同條項所謂其他投票權,係指選舉以外之政治上投票權 (例如鄉鎮坊自治職員選舉及罷免法所定罷免之投票) ,非指政治以外之選舉權而言。」
  • 但仍需注意,該住戶可能有違反刑法第315條妨害文書秘密罪,理由在於妨害文書秘密罪之客體:「只須不欲人知之事項,均得包括在內,不以用為傳達意思之媒介為必要」(刑法分則實例研習,頁164,修訂二版,2010年6月,曾淑瑜著。),所以就算選票上並沒有傳達特定意思,但若採記名投票的情形下,因為其他住戶可能不想讓無開票權的人看到自己投票給誰,就有可能違反刑法第315條妨害文書秘密罪,以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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