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9 月 好像遭遇了詐欺,該怎麼辦?—《投資篇》
Posted at 10:34h
in 刑事訴訟
- 錢給他做投資,卻一去不回…
- 投資土地開發或專利案之暴利行業,初期給予甜頭,待吸金達到一定飽和點就宣布倒閉潛逃,使參加投資者遭受錢財損失…
- 繳交會費後,再以投資分析師代操投資,並表現出投良好的資績效,讓人信以為真,持續依指示將資金匯至虛擬人頭帳戶。
- 到底是投資還是借款?怎麼認定呢?
以上的幾種類型是我們經常被諮詢之詐騙投資手法。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所以詐欺取財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對被害者有施用詐術,使被害者因其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投資行為投資者應認識任何投資均有風險,不可能全部穩賺不賠,投資者在投資之初,往往都只聽到、或看到投資後的可能高額獲利,卻忽略可能的風險,而貿然投資,當風險發生致虧損時,投資者須自行負擔風險之損失,請各位投資客需張大眼睛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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