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chengche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勞工之例假或因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爰本(105)年「5月1日勞動節」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性質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重申,包括「勞動節」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圖為本所蔡淳宇律師受邀之講座照片 文章出處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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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給他做投資,卻一去不回… 投資土地開發或專利案之暴利行業,初期給予甜頭,待吸金達到一定飽和點就宣布倒閉潛逃,使參加投資者遭受錢財損失… 繳交會費後,再以投資分析師代操投資,並表現出投良好的資績效,讓人信以為真,持續依指示將資金匯至虛擬人頭帳戶。 到底是投資還是借款?怎麼認定呢? 以上的幾種類型是我們經常被諮詢之詐騙投資手法。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所以詐欺取財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對被害者有施用詐術,使被害者因其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投資行為投資者應認識任何投資均有風險,不可能全部穩賺不賠,投資者在投資之初,往往都只聽到、或看到投資後的可能高額獲利,卻忽略可能的風險,而貿然投資,當風險發生致虧損時,投資者須自行負擔風險之損失,請各位投資客需張大眼睛小心謹慎。 如您無法確認狀況,或依舊有疑惑,歡迎您致電啟同律師事務所,我們將為您完整的解答。...

在台灣從網路上、新聞裡可以看到詐騙案件一直不斷發生, 然而一般民眾被詐騙之後,不知道到底該怎麼做對自己才最有保障? 我應該要先報警嗎? 如果警察處理態度不夠積極怎麼辦? 請律師費用會不會很高?   若您覺得自己被詐騙了,一定要馬上到警局報案,原因是: 1、報案了可以儘可能在最短時間內將受款帳戶列為「警示帳戶」,這樣您才有機會將被騙的錢領回來。 2、若您的提款卡及密碼不幸掌握在歹徒手中,很有可能會被利用,使您成為人頭帳戶,為釐清責任歸屬,您一定要迅速報案。 3、千萬不要因為怕丟臉或對破案不抱希望而不報案,您的報案也可以協助警方迅速切斷歹徒詐騙管道,避免更多人被騙。 4、協助警方蒐集事證,使歹徒接受法律制裁,並向詐騙歹徒提出求償。   如您無法確認狀況,或依舊有疑惑,歡迎致電呈澈法律事務所,我們將給您完整的解答。 ?上班時間諮詢專線:02-23116010  02-23116016 ?諮詢專線:0979-006-080 ?LINE ID:0979-00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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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概述: 某公寓大廈進行為期一個禮拜之主委、監委等投票及議案之表決投票,而投票方式為將投票箱設置於管理室某處,而住戶利用一個禮拜之時間投入即可,惟今仍在投票期間,住戶甲竟將手伸進投票箱,把票取出計算目前得票情形,試問甲此舉有無刑事責任? 相關可能涉犯的刑法法條: 刑法第148條 妨害投票秘密罪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5條 妨害文書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龔盈瑛律師回答: 應不違反刑法第148條妨害投票秘密罪,理由在於刑法第148條妨害投票秘密罪僅限於「政治上選舉權」,公寓大廈之相關投票非政治上選舉權,所以不會涉犯刑法第148條妨害投票秘密罪。此可參考最高法院 25 年上字第 2257 號 刑事判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謂投 票權,於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其範圍,選舉權固為投票權之一種,但以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為限,商會職員之選舉,並非政治上之選舉,自不包含在內,至同條項所謂其他投票權,係指選舉以外之政治上投票權 (例如鄉鎮坊自治職員選舉及罷免法所定罷免之投票) ,非指政治以外之選舉權而言。」 但仍需注意,該住戶可能有違反刑法第315條妨害文書秘密罪,理由在於妨害文書秘密罪之客體:「只須不欲人知之事項,均得包括在內,不以用為傳達意思之媒介為必要」(刑法分則實例研習,頁164,修訂二版,2010年6月,曾淑瑜著。),所以就算選票上並沒有傳達特定意思,但若採記名投票的情形下,因為其他住戶可能不想讓無開票權的人看到自己投票給誰,就有可能違反刑法第315條妨害文書秘密罪,以上參考。   ?上班時間諮詢專線:02-23116010  02-23116016 ?諮詢專線:0979-006-080 ?LINE ID:0979-006-080...

龔盈瑛律師回答: 菸害防制法第15條明定全面禁菸的場所,其中第1項第11款「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又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另外,第18條第1項又規定:「於第15條或第16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其中若吸菸者(即客人)違反第15條第1項規定在餐廳內吸菸,主管機關可以對客人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之罰鍰(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但菸害防制法並無飯店方面因顧客吸菸就會受罰的規定(例如場所負責人、從業人員未勸阻顧客吸菸也無罰則,因此可以說第18條第1項是訓示規定)。但是餐廳應於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亦不能提供吸菸相關器具,若未設禁菸標示或是提供吸菸相關器具,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2項,主觀機關可對餐廳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上班時間諮詢專線:02-23116010  02-23116016 ?諮詢專線:0979-006-080 ?LINE ID:0979-006-080...

龔盈瑛律師回答: 消保法第7條第1項規定,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上述之安全性如何認定?消保法施行細則第5條表示應由三點認定上述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其中第一點於消保法第7條第2項,亦有規範「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小朋友雖非接收服務之消費者(非契約相對人)但也是「第三人」,消保法第7條第3項本文即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兩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所以,若您提供的用餐環境有違反消保法第7條致小朋友跑動撞到桌角受傷,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餐廳應盡力維持用餐環境安全。例如桌腳是否過於尖銳,導致該等高度的小朋友都有可能受傷?或是沒有標示清楚該區域不能跑動?甚而,有可能餐廳人員未有勸告阻止的行為都有可能違反消保法第7條安全性的要求。另外,當有訴訟時,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的舉證責任亦在企業經營者(餐廳)這一方,若餐廳方面係無過失,但只要違反消保法第7條仍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至多是法院得減輕餐廳方的賠償責任(消保法第7條第3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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