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小吃店或餐廳,是小朋友自己到處亂跑撞到桌角,餐廳要不要賠償?

經營小吃店或餐廳,是小朋友自己到處亂跑撞到桌角,餐廳要不要賠償?

龔盈瑛律師回答:

消保法第7條第1項規定,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上述之安全性如何認定?消保法施行細則第5條表示應由三點認定上述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其中第一點於消保法第7條第2項,亦有規範「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小朋友雖非接收服務之消費者(非契約相對人)但也是「第三人」,消保法第7條第3項本文即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兩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所以,若您提供的用餐環境有違反消保法第7條致小朋友跑動撞到桌角受傷,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餐廳應盡力維持用餐環境安全。例如桌腳是否過於尖銳,導致該等高度的小朋友都有可能受傷?或是沒有標示清楚該區域不能跑動?甚而,有可能餐廳人員未有勸告阻止的行為都有可能違反消保法第7條安全性的要求。另外,當有訴訟時,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的舉證責任亦在企業經營者(餐廳)這一方,若餐廳方面係無過失,但只要違反消保法第7條仍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至多是法院得減輕餐廳方的賠償責任(消保法第7條第3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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