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別人的毒品吸食,會犯什麼罪?若竊取毒品後持有,而未吸食,是論竊盜罪還是持有毒品罪?

偷別人的毒品吸食,會犯什麼罪?若竊取毒品後持有,而未吸食,是論竊盜罪還是持有毒品罪?

龔盈瑛律師回答:

一、偷毒品吸食的罪名:

  1. 在刑法刪除牽連犯規定前

普通竊盜罪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間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高雄地院94年訴字第3279號判決)。

  1. 在刑法刪除牽連犯規定後

相關實務案例較少,但可從民國94年刪除牽連犯之立法理由意旨:「二、至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在適用上,則得視其具體情刑,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推論,本案例,應論數罪併罰之,理由在於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與竊盜罪係保護不同法益[1](竊盜罪係保護私人之財產法益;而施用毒品罪係則因可能與其他犯罪行為相結合,滋生重大刑事案件,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因此本罪欲保護之法議應為國家法益,是以二罪間所欲保護之法益並不相同),且施用與竊盜係屬二行為,應數罪併罰之較符合刪除牽連犯之立法意旨,以上供參考。

二、偷毒品後持有,而未吸食,是論竊盜罪還是持有毒品罪?

一竊取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毒品罪,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竊盜罪論處。(桃園地院102審易字第216號、高雄地院103簡字第8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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